酒后驾车撞坏交通护栏,驶进非机动车道撞伤7人,李志(化名)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9月1日,南漳法院宣判了该起轰动县城的“马路杀手”案。
1月21日下午4时许,李志酒后驾驶鄂F82961轿车,由南漳县城关镇樊湾村至南漳县城农贸市场,行至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与卞河路交叉路口处,撞坏路右交通护栏,偏驶路右非机动车道,将行人曹某、冯某等7人撞伤,导致7人轻微伤。
现场群众电话报警,民警将李志抓获,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及抽血检测。1月22日,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李志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06mg/100ml,为醉酒驾车。
此次事故经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验、调查后认定,李志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志与7名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赔付了经济损失共计56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在犯危险驾驶罪后与被害人自行和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楚天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