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周立虎 记者 姜振军)不顾面包车已过报废期限,还以1000多元的价格转让,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辆转让人及受让人最终自食其果。近日,盐城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交通事故肇事者向伤者赔偿损失25.4万元,车辆转让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车祸】开报废车上路撞死骑车人
2014年6月15日深夜,外面下着大雨。阜宁人祁勇(化名)驾驶着一辆微型面包车,与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老张发生碰撞,致老张倒地受伤。事发后,祁勇驾车逃逸。后老张被120送到医院抢救,经司法鉴定构成重伤,后不治身亡。
阜宁交警部门很快将逃逸的祁勇抓获。“肇事的这辆面包车居然是报废车。”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肇事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发现车的后轮制动效能失效、驻车制动效能下降。鉴定结论为:该车技术状况不合格。
“祁勇驾驶车辆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认定祁勇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安全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悬挂其他车辆号牌。
同年9月15日,阜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判决祁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奇葩】1千多元买辆报废面包车
那么,祁勇的报废车是从哪里来的?交警经过调查得知,2014年4月10日,庄某将接近报废期限的微型面包车卖给滨海县从事报废车拆解、二手车交易职业的陈智(化名),双方谈妥以650元的价格转让,并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同年4月17日,陈智将车牌卸下后,将车辆以13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祁勇。
“当初卖车时车主庄某为防止陈智继续买卖该车,没有将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车发票等交给他,仅将车牌给了陈智,以便将车辆开走。没想到陈智将报废车转卖给了祁勇。”经调查,出事车辆出厂日期为2002年11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交强险期限至2014年5月29日,发生车祸的时间是当年6月15日。
经过计算,车祸导致各项损失281446.11元,开车人祁勇因交通肇事罪已经被判刑,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他根本无力进行支付。死者家属只好将买卖报废车的双方一起起诉到阜宁法院。“我们多次到监狱开庭审理该案,面对赔偿要求,正在服刑的祁勇和卖车人陈智既不愿调解,也不接受赔偿要求。”承办法官表示。
【判决】买卖报废车双方共同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陈智从事报废车拆解、二手车交易职业,其从原车主处以极低的价格购买了临近年检期限的涉案车辆。双方在转让该车辆时,一致认可该车辆为报废车辆,陈智将该车辆再次转让给祁勇时将车牌卸下。
“陈智将涉案车辆转让给祁勇时,对该车辆状况很差的情况是明知的,陈智转让的是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故应当对祁勇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法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现代快报记者从阜宁法院得知,近日该院在对车祸死者的合理损失进行认定后,判决开车人祁勇赔偿经济损失25.4万元,卖车人陈智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