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周某在靠路边停车开门时,与后方同车道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管某受伤死亡。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该起因开车门酿成的悲剧案件,肇事者周某虽是无心之失却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去年10月份,昆山男子周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去银行办事。银行门前设有禁令标志的路段,周某却忽视了禁令,继续将车头朝南停于西侧第一条车道边,便开门下车。这时意外发生,车门撞到了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电动自行车车主摔倒在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主动报警并对被害人亲属作出相应的赔偿。经公安机关认定,周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姑苏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