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汽车新闻 >

保时捷陷尾气门风波 在德国正接受调查

时间:2016-12-14 00:00:00  中国汽车新闻网  

7月28日,北京市财政局公布了《关于购买纯电动客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明确北京市今明两年对纯电动客车最高可补50万元。

《通知》明确,在中央补贴基础上,北京市纯电动客车补助按中央标准1:1确定,2015年根据车长从小于6米到大于10米,补助标准为30万元-50万元。2016年补助标准根据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车长和纯电动续驶里程,补助金额为24万元-50万元。而2017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同时,汽车生产企业享受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另外,《通知》明确了具体补贴方式。地方纯电动客车补贴,直接拨付到汽车生产企业,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领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领,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以下为政策全文:

京财经一〔2015〕115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购买

纯电动客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北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14-2017年)》总体要求,加快推进纯电动客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精神,现就我市鼓励购买纯电动客车有关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凡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符合本市产品技术、安全及售后服务等要求的纯电动客车,在取得我市车辆登记牌照后,可申请享受本市纯电动客车财政补助。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纯电动客车不纳入本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在中央补贴基础上,本市纯电动客车补助按中央标准1:1确定,2015年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2016年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2017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汽车生产企业享受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三、补助方式

地方纯电动客车补贴,直接拨付到汽车生产企业,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领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领,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委托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负责受理和审核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申请补助资金所提供的材料及补助流程见附件4。

四、职责分工及相关要求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相关委办局推动纯电动客车的示范应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审核及兑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纯电动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

汽车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


附件2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 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附件3: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为更科学地评价纯电动客车技术水平,特提出“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指标,单位Wh/km·kg,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公式如下:

E表示电能消耗率,试验检测项。电动汽车GB/T 18386《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试验中消耗的电能除以行驶里程所得的值,单位Wh/km。

M表示附加质量,车辆基本参数。GB/T 18386检测试验中的所需附加质量,单位kg,具体计算如下:


 1.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80kg,附加质量=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2.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180kg,但小于360kg,附加质量=180kg;

3.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或等于360kg,附加质量=1/2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注:按GB/T 3730.2《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中定义:最大允许装载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整车整备质量。

附件4:

申领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工作流程

一、注册账户

汽车企业(含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销售机构)携备案材料至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丰汇时代大厦三层)进行备案登记,由环交所免费为汽车企业网上注册,开设登陆账户和初始密码。汽车企业需提交的备案材料如下:

汽车生产企业申领补助资金,提供汽车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汽车销售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提供汽车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申领财政补助资金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登陆账户

汽车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www.bjxnyqc.org/),进入“新能源汽车补贴”管理系统,在该系统页面输入登陆账号和密码后,进入该系统。

三、提交补贴信息

汽车企业进入系统,录入领取补贴车辆信息并提交。

四、环交所审核

环交所对汽车企业提交的初始信息及时进行验证审核,每周末发布审核结果。汽车企业可随时登陆系统对审核结果进行查询,对未审核通过的车辆信息进行修改完善。

五、提交审核材料

车辆补贴信息审核通过后,汽车企业及时将车辆申请材料提交至环交所(代办人需携带汽车企业的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环交所现场审核材料,根据提供的纸质材料,与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数据进行对比。审核通过后,代理人须在确认单上签字。

汽车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财政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

2.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销售给单位用户的车辆需提供: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汽车企业公章。

六、补贴申请报送

环交所在单月初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将待放款数据统一上报至北京市财政局。

七、市财政审核拨付资金

市财政局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合格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应的汽车企业账户。

八、反馈拨款信息

银行拨款后,将放款的具体情况(成功及失败数据)反馈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数据提供到环交所。

九、信息确认和档案整理

环交所将放款情况在网站信息系统进行标记,确定已发放补贴的车辆信息。同时对已发放补贴车辆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全国首个纯电动专用车补贴细则落地。近日,北京市财政局、科委、经信委等五部委联合发表《关于购买纯电动专用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邮政、物流、环卫等纯电动专用车辆,在取得北京市车辆登记牌照后,可申请享受北京市纯电动专用车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为:在中央补贴基础上,本市邮政、物流、环卫等纯电动专用车补助按中央标准1:1确定,具体为:按电池总容量计算,2015年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3.5万元。

2014年以来,工信部共发布第53批-第63批共11批,其中,纯电动邮政运输车共发布福田、金旅、瑞驰、欧玲、王牌、清源、东风、通家福、北京、达福迪、跃进、长安、万向、超雷、江铃、黄河、凯马、福建、金龙、智骐、环球、扬子江、鸿雁、大通、五洲龙、奇特、依维柯、陕汽、海格等29个品牌的59款车型,而且《车型目录》显示,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的品牌和车型在逐渐增多。我们预计,2015年将是新能源汽车市场的春天,而在纯电动物流车领域的这些企业将在这一市场分得一块巨大的蛋糕。

以下为全文: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购买纯电动专用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精神,加快纯电动汽车在邮政、物流、环卫等领域的示范推广,现就我市鼓励购买邮政、物流、环卫等纯电动专用车有关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凡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符合本市产品技术、安全及售后服务等要求的邮政、物流、环卫等纯电动专用车辆,在取得我市车辆登记牌照后,可申请享受本市纯电动专用车财政补助。

市与区县行政事业单位、环卫集团等城市公用企业购买和使用纯电动专用车,依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纯电动汽车示范推广市级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2730号)执行。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纯电动专用车不纳入本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在中央补贴基础上,本市邮政、物流、环卫等纯电动专用车补助按中央标准1:1确定,具体为:按电池总容量计算,2015年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3.5万元;2016年和2017年补助标准按照2015年标准执行。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汽车生产企业享受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三、补助方式

地方邮政、物流、环卫等纯电动专用车补贴,直接拨付到汽车生产企业,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领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领,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委托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负责受理和审核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申请补助资金所提供的材料及补助流程与纯电动小客车补助方式一致(见《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京财经一〔2014〕449号))。

四、职责分工及相关要求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相关委办局推动纯电动专用车的示范应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审核及兑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纯电动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协调北京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纯电动专用车确认、审核;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物流纯电动专用车确认、审核。

汽车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暂行办法明确了上海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纯电动乘用车按续驶里程不同最高补贴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续驶里程R≥50)补贴1万元。

纯电动客车(标准车)按续驶里程、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的不同最高补贴25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不超过15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型、性能指标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燃料电池乘用车补助20万元,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补助40万元、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补助6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除燃料电池汽车外,补助标准按照累计销量逐步退坡。

对比2015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补贴办法内容更加完善丰富。在补贴目的上,提出“统筹考虑本市新能源汽车和综合交通政策,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新说法,除了推广新能源汽车外,更多考虑了综合因素,兼顾城市交通、节能减排、技术创新、销售服务、电池回收等多方面内容,并增加了责任评估和退出机制的惩罚措施。总的来看,上海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降低,补贴门槛升高,监管更加严格。


沪府办发〔2016〕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4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统筹考虑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综合交通政策,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所称消费者)

本暂行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的本市户籍居民、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本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及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财政补助)

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有关备案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助标准,本市再给予财政补助。本市财政补助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和本市推广应用目标等因素逐步退坡。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按照扣除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车辆售价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50%,按照车辆销售价格5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不予办理退牌业务,且自专用牌照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过户。新能源汽车报废,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办理辖区外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不再发放额度凭证。

第六条(专用营运额度)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营运,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现有管理规定框架下,优先发放相关专用营运额度,并指导营运企业做好申领手续。专用营运额度不得转让过户。

第七条(通行便利)

本市为缓解交通拥堵,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时,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通行便利。

第八条(厂商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享受本暂行办法有关政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具备较强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及应急保障服务,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符合相关质量保障要求、本市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定、消费者在车辆性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并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对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入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销售服务体系,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按照《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协助消费者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应承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具备与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总量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力,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与规定,提出流程科学、职责清晰、操作性强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实施方案,承诺落实时间,并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承诺。

此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承担相关业务涉及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相关合格评定,并获得证明文件,以确保进口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安全。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汽车进口许可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维护、数据采集、数据研究及信息发布等工作。采集的相关信息数据,主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完善政策措施并提供高效公共服务。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集、分析、汇总和使用数据;未经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许可,不得开展与采集的原始数据相关联的盈利性业务。

第十条(厂商申请)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备案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对厂商和相关产品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厂商和相关产品予以备案,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确认凭证)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参数,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产品销售前,应当承诺向消费者详细告知本暂行办法相关政策内容和查询渠道、适用消费者范围、厂商责任和义务、充电设施安装方案,以及维权和投诉渠道,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领确认凭证。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审核销售车型、厂商承诺情况、消费者缴纳社保和信用信息情况、充电设施安装证明等,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确认凭证每车一张。

第十二条(专用牌照额度申请与发放)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可以凭购车发票、确认凭证、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提出专用牌照额度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核发专用牌照额度。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

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取得购车发票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专用牌照核发)

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在确认本市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同意消费者使用专用牌照额度信息且完成注册登记后,对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核发专段号码号牌。

第十五条(专用营运额度申请)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营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申领专用营运额度。

第十六条(补助资金申请)

新能源汽车完成注册登记后,汽车生产厂商凭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相关税费凭证、消费者信息证明和行驶证等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科委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

用于营运的新能源汽车未取得相关专用营运额度的,不予核发本市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厂商责任评估)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应当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和责任,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本市新能源汽车健康、安全的使用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可以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履行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单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累计达到40000辆;

(二)单一乘用车车型每销售10000辆;

(三)单一商用客车或专用车车型每销售500辆;

(四)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起火、漏电),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机构存在服务不规范、车辆售价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未履行相关承诺、整车或动力蓄电池性能未能达到相关标准,或者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退出机制)

对经评估确未能履行相关责任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本市财政补助申请及核发确认凭证等相关工作;完成整改并经评估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注销相关车型备案。

第十九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共享等创新商业模式的探索;鼓励各类资源以多种方式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领域的投入力度,加快车联网、智能电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与服务,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创造更多便利条件。对本市集中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相关区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另行研究制订专项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暂行办法相关政策,并制订操作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负责解释。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暂行办法施行的总体协调,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本市财政补助资金,并对本暂行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总体推进和协调;受理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有关申请并按规定实施车型备案,出具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责任落实情况组织评估并认定;受理并审核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等相关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相关情况开展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受理、审核、上报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中央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实际拨付和使用监管。

市交通委负责制订并发布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专用营运额度等支持方案和办理程序,发放相关额度并进行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核发专段号码号牌;向受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的相关部门提供新能源汽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会同市交通委制订并发布新能源汽车交通便利支持方案。

市商务委负责制订本市新能源汽车二手车转让、交易、报废等管理办法,指导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市场规范运营。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实际销售价格制定、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发放、厂商责任落实等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消费者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厂商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追缴补助资金、注销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等处理,相关失信信息将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市可以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本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016年4月27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上海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相关操作流程等事宜的通知》 (下文简称《通知》)。通过对《通知》的梳理可以发现,2016年上海市补贴的申请规则不但对企业、产品进行了严格要求,也将充电桩的建设管理及用户管理纳入体系。总体来讲,审核和监管体系更加完善、严格。

相比此前的补贴申请管理,上海2016年的补贴申请要求增加了对用户信息的审核,且要求一人一车;着重强调了充电桩建设完成才能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顺序,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对充电基础设施的抽查;在生产商和产品备案方面,强调对产品关键性能指标、对零部件、电池容量等产品一致性情况、对整车安全性进行监督抽查等管理。采取这样“严格审核用户信息”、“先有桩再有车”“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等措施,有利于解决目前普遍出现的消费者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后无桩可用的尴尬处境,杜绝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重复利用用户信息骗取补贴的现象,以及此前存在的目录产品指标与销售产品指标一致性不符等问题。可以说,上海市已将对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监管延伸到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整个链条。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2015年上海曾计划免费发放2万张新能源汽车牌照额度,但是实际推广情况远远超出预期,截至2015年末,上海市实际上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了4万余量。今年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中并没有提到牌照额度问题,在《上海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相关操作流程等事宜的通知》中,也没有提到相关问题,可见上海今年采取的策略是通过提高审查标准,利用高标准体系过滤掉不合格企业、车型,同时为真正产品质量高、服务体系健全的企业提供便利。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新能源汽车适用。也就是说,该《通知》的有效期为两年。

下文为《上海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相关操作流程等事宜的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现将相关操作流程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车型备案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受理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其车型备案登记申请。具体备案要求见《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备案登记要求》(见附件1)。完成备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车型等相关信息将及时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网等网站予以公布。

二、《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申请

车型通过备案并公示后,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可通过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备案及补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申请《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以下简称确认凭证),每车一张。申请流程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管理系统内上传意向用户基本信息及车辆合格证;

(二)市推进办汇总意向用户基本信息并发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信息中心,每周一次;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信息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情况至市推进办;

(四)市推进办审核车辆合格证并通过管理系统将意向用户核查情况反馈至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

(五)经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授权的充电设施服务商帮助通过审核的意向用户建设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并及时通过管理系统上传充电设施现场照片等资料;

(六)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上传用户充电设施信息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登记证明》(见附件2);

(七)市推进办委托第三方进行充电设施现场抽查;

抽查通过后发放确认凭证(见附件3),单一企业累计购买10台以上(含10台)车辆的需经申请、相关评估后再酌情予以发放确认凭证。

三、补助资金的发放

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不含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在管理系统内填报相关材料,并递交书面资金申请报告。

四、注意事项

(一)相关申报材料、完成备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车型等相关信息可从市经济信息化委(www.sheitc.gov.cn)、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网(www.shevdc.org)等网站下载查询。

(二)申报单位应对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追缴补助资金、注销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等处理,相关失信信息将计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以行驶证注册日期为准)。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适用本通知。如国家和本市鼓励政策发生延续及调整,相关流程将另行通知。

五、其他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车型备案受理部门:

国家新能源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嘉定区安亭镇于田南路68号新能源大楼

邮 编:201805

电 话:69503192

传 真:69503192

确认凭证及补助资金申请部门: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 话:52980666

传 真:52980100


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在闵行区的推广应用,不断扩大示范应用规模,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0-2020)》、《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闵行区推进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鼓励汽车出租、租赁行业使用新能源汽车  

工商、税务注册在闵行区的出租、汽车租赁企业。  

2.补贴车型:  

购买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符合本区推荐目录的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3.补贴标准:见下表,补贴总量200辆(按行驶证注册日期排序,若在同一天购车并导致总量超过200辆,以实际购车数量进行补贴)车辆类型    纯电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单位:万元/辆)   100≤R<150    150≤R<250    R≥250    R≥50纯电动乘用车    5    6    7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4  

4.补贴申请与发放流程:  

填写新能源汽车推广费用补贴申请表,报

最新推荐